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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5-01-16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工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职工。三、薪酬体系的基本构成项目: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
四、工资支付
1、基金会实行工资下发制,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2、因误报考勤、考核结果或统计计算过失等造成工资支付有误时,可在支付下月工资时扣缴或补发。
3、起薪
(1)职工报到并开始工作,经核准基薪后由办公室予以起薪;
(2)新职工入职第一个月,依据职工考勤记录的工作天数,按日工资计算工资。
(3)试用期间不享受奖金。
4、停薪
办公室每月根据职工考勤和考核情况制作职工月工资表,凡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依据的(比如:考勤表),当月基薪或奖金暂不发放;职工离职依据考勤,予以停薪。
5、变动工资程序
由职工的上级领导提出工资变动申请,秘书处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6、国家规定的法定带薪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7、缺勤或违纪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1)事假
职工请事假,按当月累计事假天数(不足半天按半天计,下同)扣除相应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请假1天以内,由秘书长批准,超过1天,必须经理事长批准。
(2)病假
a)职工请病假,如没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假条,按照事假处理。
b)如果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假条,按照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基本工资照发。以上各项支付标准计算结果,在扣除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及福利之后,不低于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的80%。
(3)旷工
a)每旷工一天,除扣除相应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以外,另按两倍于当日基本工资的标准予以罚款,并罚扣当月全部绩效和奖金。
b)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当月累计旷工5天者,基金会有权利予以辞退,并可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4)婚假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带薪婚假。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b)职工请婚假,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按当月婚假天数依考勤相应扣除。
(5)产假
a)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b)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北京市生育险的规定由社会保险中心发放。如女方不是京籍,无法享受生育险福利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依考勤相应扣除。以上各项支付标准计算结果,在扣除了各种法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后,不低于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
(6)年休假
a)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b)职工按规定请年休假,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依考勤相应扣除。
(7)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丧事假
职工请丧事假,三个工作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按当月丧事假天数依考勤相应扣除。超过三个工作日的部分,按照事假处理。
(9)迟到、早退
职工每迟到或早退1次(超过一小时,算请假),罚款20元。
(10) 加班
a)加班需经秘书长批准同意方可计入加班。原则上,加班者可安排相应时间的倒休,如实在不能休息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b)加班工资的计发比例
8、工资中的扣除额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基金会代缴代扣,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2) 按国家规定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的法定福利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3)职工对基金会的欠款。
(4)基金会对职工的违纪罚款。
(5)缺勤扣款。
(6)其它按照法令法规应予扣除的部分。
9、职工离职时工资支付
职工个人提出辞职或被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工资暂停支付,在办理完各项交接手续后一并支付。五、工资保密制度
基金会实行工资保密制度,职工之间不打听,不外传,不攀比。六、附则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5年1月15日起试执行。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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