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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2-03-31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同有三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规披露: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三条 遵守制度:须遵守国家和机构的保密制度和隐私要求。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与不公开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本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基金会简介、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账户信息、机构文化等),机构治理(含决策机构、理事会、利益相关方等),机构章程,理事、秘书长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二)财务信息:审计报告、年检报告、财务报告、年度总结计划报告、捐赠款公示、捐赠查询等。
(三)项目信息:项目介绍、项目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四)制度信息:人事制度、项目制度、财务制度、档案及证照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五)资讯信息:基金会新闻、党建活动信息、项目动态、捐赠人及受益人故事(经同意)、公益伙伴、对外交流活动、公告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不公开情况: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基金会的知识产权或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三)上级党组(党组织)、巡视、纪检、司法调查中涉及保密的信息。
(四)领导层(理事会、秘书处)有权决定不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五)公益慈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公开渠道
第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分为自有渠道和非自有渠道两类。
(一)自有渠道有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微信、视频号及其他注册平台,按相关规定设立公开。
(二)非自有渠道包括慈善中国、民政部(民政组织管理局)官网。
(三)重大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022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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