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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30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同有三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合同包括:

1.基金会与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合同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包括接收捐赠和对外捐赠等的捐赠协议等

2.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二)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采购合同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章  合同

第三条  合同起草

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一)签订合同前,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

(二)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文字表达应当严谨准确

(三)捐赠协议优先选用基金会合同示范文本,其次可根据谈判结果自行拟定。

(四)如有较大分歧等不确定信息,须咨询基金会法律顾问(律师)意见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协商确定相关条款。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合同前,申请人须在钉钉提交用印申请,由部门主管/项目主管、秘书处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公章。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同有三和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经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配合调查取证,不得擅自处理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秘书处代表基金会处理。

第八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基金会秘书处统一保管。

(三)合同履行时,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022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