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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5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有三和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升基金会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资源支持基金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同有三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与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理事长职权、职责

第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组成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并志愿服务于中医药发展事业;

(二)具有强烈的公益责任感、价值观和使命感,能以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参与中医药及非药物疗法领域发展的议事决策;

(三)在公益、慈善或中医药及非药物疗法等领域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或有突出的社会贡献;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理事有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应了解本基金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建设性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五)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建议,可以要求说明并可保留不同意见;

(六)经理事会批准,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七)理事有权利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八)理事应当遵守《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九)理事有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十)理事应当认真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

(十一)理事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或变更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经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理事长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议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