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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5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同有三和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督机 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