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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31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同有三和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报告方式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换届选举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慈善项目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涉外活动接受境外大额捐赠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三条  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慈善项目,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并于事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理事会换届选举按《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中相关流程及选举办法执行,并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并于事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条  基金会若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及公安机关备案。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组织的涉外学术交流研讨会、组团出国考察、加入国际组织等涉外活动,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大额捐赠,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基金会接受境外个人和企业的大额捐赠,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可能对同有三和基金会自身或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022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