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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2-03-30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所持有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等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法人人名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其他印章等。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原件时,须在钉钉提交外出使用证书申请,并说明使用理由,经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同意,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对外使用加盖公章的基金会证书复印件时,须在钉钉提交使用证书申请,说明使用理由,经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同意,方可提供给经办人,并须在复印的证书图片上文字注明“仅限......使用,XX年XX月XX日前有效”。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专人保管基金会印章;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使用程序:使用印章,须在钉钉提交使用申请,并说明使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用印的文件、合同等,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批准权限: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及秘书长批准;
2.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涉及的事项,如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慈善项目、换届选举、章程修订等,须经理事会决议并经理事长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022 年 3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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